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39號
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家秝(原名:鄭椀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鄭家秝(原名:鄭椀心)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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