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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蘇佳綺(原名:楊佳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 (新台幣) 利息起訖日 利率 (年息) 001 26,357元 111年7月11日至清償日止 14.71% 002 4,344元 111年7月11日至清償日止 14.97% 003 6,596元 111年7月11日至清償日止 13.21% 004 2,701元 111年7月11日至清償日止 5.7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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