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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楚春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貳萬陸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44,378元 民國106年3月24日 15% 002 47,800元 民國106年3月24日 15% 003 251,429元 民國106年3月23日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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