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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子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肆拾壹元之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所示之利率有二:年息18.25%、15%,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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