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6349,2022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恩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之利率有二:年息18.25%、15%,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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