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6350,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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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江紫翎(原名:江美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1,911元 94年8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141,983元 94年5月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12.88%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152,100元 94年5月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15%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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