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64號
債 權 人 孫萬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麗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麗美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於民國111年5月18日為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