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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潘佳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潘佳琳於1.民國108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8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08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4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49,78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50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01637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9786元 潘佳琳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504元 潘佳琳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786元 潘佳琳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5504元 潘佳琳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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