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念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念欣於民國111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累計203,851元正未給付,其中201,631元為本金;
2,22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念欣於民國110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06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累計263,341元正未給付,其中262,214元為本金;
1,12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念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4日止累計50,234元正未給付,其中49,552元為消費款;
682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016402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631元 陳念欣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2214元 陳念欣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9552元 陳念欣 自民國111年08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