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28號
債 權 人 黃信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狀列之利息起算日分別列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11年8月17日起…,兩者顯有矛盾)。
二、債務人威洺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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