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6438,2022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3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家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與債權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惟違約金起算日自民國91年2月7日起算,似有違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