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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3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家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與債權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惟違約金起算日自民國91年2月7日起算,似有違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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