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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8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劉傑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桂淑、謝政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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