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6857,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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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5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美玲
債 務 人 石文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0,338元 111年5月22日 1.845% 自111年6月2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83,330元 111年6月28日 1.845% 自111年6月2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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