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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10號
債 權 人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禎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權人經區公所核准報備之證明及法定代理人為蕭鼎謙之文件資料。
三、債務人吳禎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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