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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怡萱
債 務 人 楊智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 │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利 率│
│ │ │ │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 │
│ │ │ │ │取以九個月為限。 │ │
├─┼─────┼────────┼────┼───────────┼────┤
│1│新台幣 │自民國110年9月27│1.845% │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至│0.1845%│
│ │66,866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民國111年3月27日止 │ │
│ │ │ │ ├───────────┼────┤
│ │ │ │ │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0.369% │
│ │ │ │ │民國111年6月27日止 │ │
├─┼─────┼────────┼────┼───────────┼────┤
│2│新台幣 │自民國110年12月 │1.845% │自民國110年12月26日起 │0.1845%│
│ │100,000元 │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民國111年6月25日止 │ │
│ │ │ │ ├───────────┼────┤
│ │ │ │ │自民國111年6月26日起至│0.369% │
│ │ │ │ │民國111年9月25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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