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791,202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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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91號

債 權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代 理 人 耿秉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宜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戴宜寧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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