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868,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邱凱新
債 務 人 周南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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