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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胡愷
債 務 人 曾奕嘉即曾小胖小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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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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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499,999元 │110年10月9日起│1% │自110年11月9日起至 │
│ │ │至111年6月30日│ │111年5月8日止,按左 │
│ │ │止 │ │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
│ │ │ │ │111年5月9日起至111年│
│ │ │ │ │6月30日止,按左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 ├───────┼────┼──────────┤
│ │ │111年7月1日起 │3.49%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 │
│ │ │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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