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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胡愷
債 務 人 黃偉祥即昇宸鋼鋁工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柒萬參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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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829,815元 │110年10月15日 │6.99% │自110年11月15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違約金。 │
├──┼─────┼───────┼────┼──────────┤
│002 │43,673元 │110年10月14日 │6.99% │自110年11月14日起, │
│ │ │起14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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