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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小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楊慶良
代 理 人 楊漢州
債 務 人 蘇子晏
債 務 人 謝宜倫
一、債務人蘇子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蘇子晏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宜倫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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