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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黃郁庭
債 務 人 莊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玖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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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877,465 │110年11月5日 │1.49% │自110年12月6日起,其│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
│ │ │ │ │為限。 │
├──┼─────┼───────┼────┼──────────┤
│002 │82,025元 │110年12月5日 │1.85% │自111年1月6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
│ │ │ │ │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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