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890,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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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謝榮俊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吳美珍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吳美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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