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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謝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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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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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73,447元 │110年8月11日 │1.845% │自110年9月11日起,其│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 │ │ │ │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
│ │ │ │ │個月為限。 │
├──┼─────┼───────┼────┼──────────┤
│002 │100,000元 │110年12月28日 │1.845% │自111年1月28日起,其│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 │ │ │ │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
│ │ │ │ │個月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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