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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5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秀玉、林易朋、林侑助、林易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第1、2項定有明文。
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裕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死亡,請台端於上開得聲明拋棄繼承期間屆滿後,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查詢林裕發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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