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8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陳韋辰即韋宏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零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