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996,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吳茂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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