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2039,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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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

債 權 人 劉淑梅即展昇企業社

債 務 人 簡弦佐即鴻盈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壹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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