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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宋孟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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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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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72,087元 │95年3月29日起 │19.8925%│暨按月以新台幣350元 │
│ │ │至104年8月31日│ │計算之違約金。 │
│ │ │止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2 │18,955元 │95年5月23日起 │20% │暨按月以新台幣150元 │
│ │ │至104年8月31日│ │計算之違約金。 │
│ │ │止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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