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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辛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1│新台幣 │自民國111年 │14.6% │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清 │
│ │166,111元 │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 │ │償日止 │ │ │
├─┼─────┼──────┼────┼────────────┤
│2│新台幣 │自民國110年 │13.08% │自民國110年12月6日起至清│
│ │96,421元 │11月5日起至 │ │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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