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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79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b耕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羽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宏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查詢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宏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該法院函覆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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