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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田剴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彥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方式之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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