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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弘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1 │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
│ │12,771元│止,按年息14.70%計算。 │
├──┼────┼──────────────┤
│ 2 │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
│ │15,443元│止,按年息14.71%計算。 │
├──┼────┼──────────────┤
│ 3 │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
│ │21,533元│止,按年息13.2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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