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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梁邱玉蘭(原名:梁邱榮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54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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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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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 │自民國95年7 │至民國110年7│年息18.5% │
│ │62,555元│月18日起 │月19日止 │ │
│ │ ├──────┼──────┼───────┤
│ │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
│ │ │07月2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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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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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62,555元│月18日起 │ │者,按年息16%之 │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過六個月以上者,│
│ │ │ │ │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按年息16%之百 │
│ │ │ │ │分之二十計算,每│
│ │ │ │ │次違約連續收取以│
│ │ │ │ │九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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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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