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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5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于承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55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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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
│ │220,898元 │9月21日起 │ │ │
├──┼─────┼──────┼──────┼───────┤
│002 │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24% │
│ │426,531元 │9月2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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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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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個月以│
│ │220,898元 │月21日起 │ │新臺幣400元, │
│ │ │ │ │逾期第二個月以│
│ │ │ │ │新臺幣500元, │
│ │ │ │ │逾期第三個月以│
│ │ │ │ │新臺幣600元計 │
│ │ │ │ │算,每次違約連│
│ │ │ │ │續收取以三個月│
│ │ │ │ │為限。 │
├──┼─────┼──────┼──────┼───────┤
│002 │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個月以│
│ │426,531元 │月20日起 │ │新臺幣400元, │
│ │ │ │ │逾期第二個月以│
│ │ │ │ │新臺幣500元, │
│ │ │ │ │逾期第三個月以│
│ │ │ │ │新臺幣600元計 │
│ │ │ │ │算,每次違約連│
│ │ │ │ │續收取以三個月│
│ │ │ │ │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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