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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
債 權 人 涂淑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智仁、鄭富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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