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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義雄
債 務 人 HON-KWANG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
債 務 人 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卓森福
人
債 務 人 卓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捌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參元玖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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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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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美金)│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年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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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61,020.60元整│110年12月22日 │2.55% │自111年1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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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17,912.50元整│111年1月15日 │2.53% │自111年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003 │96,655.50元整 │111年1月15日 │2.53% │自111年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004 │30,802.50元整 │111年1月15日 │2.53% │自111年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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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44,353.80元整 │111年1月15日 │2.53% │自111年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006 │8,860.50元整 │111年1月15日 │2.53% │自111年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007 │25,780.50元整 │111年1月15日 │2.53% │自111年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008 │21,616.20元整 │111年1月15日 │2.53% │自111年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009 │29,003.40元整 │111年1月15日 │2.53% │自111年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010 │36,267.30元整 │111年1月15日 │2.53% │自111年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011 │8,882.10元整 │111年1月15日 │2.53% │自111年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012 │10,776.60元整 │111年1月15日 │2.53% │自111年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013 │7,682.40元整 │111年1月15日 │2.53% │自111年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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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500,000.00元整│111年1月15日 │2.78% │自111年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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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500,000.00元整│110年12月25日 │2.79% │自111年1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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