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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何寶議
債 務 人 阮素錦
債 務 人 林俊良
一、債務人阮素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柒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阮素錦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林俊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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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 │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 │
├──┼─────┼───────┼────┼──────────┤
│001 │9,189,632 │110年10月14日 │1.42% │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2 │82,529元 │111年2月14日 │1.42%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003 │751,788元 │110年12月14日 │1.42%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004 │2,451,786 │110年10月16日 │2.12% │自110年11月17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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