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2923,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2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楊鴻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