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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潘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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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率 │違約金起日 │違約金利率 │
│ │ │ │(年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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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988元 │民國110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同利息起算日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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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944元 │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同利息起算日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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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9,052元 │民國110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同利息起算日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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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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