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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志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查拍賣受償金額依民法第323條前段規定,於抵充利息後,應充本金,故按分配表所示受償金額計算,本件債權本金餘額應為新台幣153,584元。
又若當事人間另有抵充順序約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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