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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王繹勛
債 務 人 陳輝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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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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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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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114元 │94年11月22日起│20% │ │
│ │ │至104年8月31日│ │ │
│ │ │止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2 │196,604元 │94年7月16日起 │15% │暨自94年7月16日至清 │
│ │ │至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 │ │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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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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