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3081,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王繹勛
債 務 人 徐振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