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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遨遊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湲
法定代理人 柯伶怡
兼法定代理 謝茂彬
人
債 務 人 謝博鈞
一、債務人謝博鈞應於繼承案外人王桂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遨遊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謝茂彬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壹拾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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