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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89405號
債 權 人 林朝督
債 務 人 杜榮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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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左營新莊仔郵局之存款債權、調查勞保投保資料、車號000-000號機車,經查無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車號000-000號機車所有權人非債務人,是本院已無執行標的,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函文在卷可稽,準此,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左營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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