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執,90063,2022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0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正威即廖智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昶慈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高雄市○○區○○街00號1樓乙情,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