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執,91125,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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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112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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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蔡芳雯
債 務 人 康美子
債 務 人 李國棟
債 務 人 李阿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住所係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臺中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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