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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
聲請人即債 金展宇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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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劉彥伯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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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9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8034號強制執行案件檢送之房屋拍定案款,已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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