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
聲請人即債 李壽林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對人即債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 鵬
相對人即債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於民國111年5月1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三商美邦人壽及友邦人壽之保險,債務人為保留保單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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