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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林芳儀
相 對 人 吳恩至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58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3月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2,58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0年12月8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新興 新興 一 1022 205 10000分之182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5160 新興段一小段102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012層樓房 六層:31.46 合計:31.46 花台:0.94 全部 中正三路68之5號6樓之5 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一小段00000-000建號 615.8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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