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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周翰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翊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三民區灣復段1211地號土地及324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潘翊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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